卫生人才网提醒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5〕54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护士集体注册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受聘医疗机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2010-2014年连续五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各医疗机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计生委盖章。
五、其他事项
(一)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各县(区)护士延续注册由当地卫生计生委统一办理。
(三)医疗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护士执业证书》未下发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可暂以《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代替证书,表中信息与电脑录入信息要完全一致,表中需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待护士执业证书下发后以《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五)2013—2014年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仍未换取正式《护士执业证书》的,请自行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现场应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原件和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换证时间同首次注册时间。
(六)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与菊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联系电话0555-2365840),具体安排见附件。
附件1
附件2
2015年护士注册材料集中审核
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
(一)11月6日前:市区各医疗机构。
(二)11月9日上午:和县。
(三)11月9日下午:含山县。
(四)11月10日上午:当涂县。
二、上报材料中有关注意事项
(一)临床实习证明应提供实习手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实习医院及学校公章;或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二)身份证由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其复印件背面须加盖公章后上报,原件退还本人。
(三)照片应是证件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四)须有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五)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上报汇总表,填报日期统一在2015年10月31日。
三、各地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院上报材料应完整、有序,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四、护士首次注册时间截至2015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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